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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事
 首 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3.1住房保障
 3.2住宅建设管理
 3.3市场建设和管理
 3.4物业管理
 3.5房屋拆迁
详细资料
3.1.1廉租住房管理 
办理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意见的通知》 
5.《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7.《关于调整本市廉租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金融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 
8.《关于印发<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 
办理要件: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明 
7.家庭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三等甲级医院病历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 
办理程序: 
街道(镇)业务受理中心受理申请→街道(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初审,并进行住房面积核对、收入核对→区(县)房管部门复审→公示、登记→配租 
办理期限: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核定、收入核对等审核程序。其中,街道(镇)初审22个工作日(住房面积核对7个工作日,收入核对15个工作日),区(县)复审8个工作日。 
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1.2经济适用房管理 
办理依据: 
1.《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上海市试点区域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
4.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办理要件:
1、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长病假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单位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工资单(条)需盖章;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出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还应提供:准运证、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出租车司机承包营运合同书;
(2)协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协保单位(托管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明或协保协议、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劳动手册明细、领取生活费或补贴的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
(3)内退人员应提供:内退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明、企业内部退养协议、解除进中心协议、领取生活费或补贴的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
(4)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明、中止劳动合同协议或有关证明;
(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劳动手册明细、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
(6)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劳动手册明细;
(7)重残无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残联出具的证明材料、领取补贴的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
(8)本市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若为外省市办理离、退休的人员还应提供:办理地的人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9)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或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救助所证明、领取支内回沪补助银行存折(银行卡明细);
(10)高龄无保障人员应提供:银行存折明细或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11)16岁以上在校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若为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非脱产硕士、博士研究生),还应提供由所在学院(系)出具的普通奖学金证明;
(12)现役军人(不含义务兵)应提供:军官证或转业证明、所属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条(工资单);义务兵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武装部出具的入户证明、士兵证或退伍证、家属优待金银行卡明细;
(1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工商年检证明、进货台帐;
(14)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15)私营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工商年检证明、财务报表;
(16)非正规组织负责人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非正规就业认定申请书、年度检查报告书;
(17)征地人员应提供:征地证明、征地协议。
7、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
(2)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3)拥有银行存款人员应提供: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
(4)拥有证券账户人员应提供:证券账户卡、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第三方存管银行存折明细、证券开户营业部出具的对账单;
(5)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8、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的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需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和有效凭证。
其中,出售非居住类房屋的应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赠与非居住类房屋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书和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出售(转出)机动车辆的应提供: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辆过户登记;赠与机动车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方和受赠方证明书、过户交易合同。
9、共同申请人、同住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0、其他与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后,首先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进行户口年限、住房面积、收入和财产等四方面的条件审核。初审合格后,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10天的首次公示。初审公示通过的,报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核查。复审核查合格后,在指定媒体向社会进行7天的第二次公示。复审公示通过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合格”登记。登记后,即可进入轮候选房程序。在选房前,市住房保障机构还将对已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注销登记该申请户。 
办理期限:试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期限为一个月,即2009年12月18日-2010年1月17日(元旦期间除外)。 

3.1.3未确权公有住房出售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拟定的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批复》 
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通知》 
4.《关于印发本市二〇〇九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办理要件: 
1.出售公有住房(未确权发证)调查审核表 
2.购买公有住房(未确权发证)申请书 
3.本户人员情况表 
4.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5.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连续工龄证明、职称证明(离、退休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7.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8.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及住房调配单 
9.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租赁凭证原件或产权证(产权房为自购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完税证明;产权房为已购公房的,需提供购房时价格计算表);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 
办理程序:科室受理→完成价格计算及出售合同→局领导审批→通知申请人取件办结 
办理期限:20天 

3.1.4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可售确认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办理要件: 
1.系统公有住房可售确认申请表 
2.房地产权证 
3.房屋勘测报告 
4.出售单位营业执照 
5.情况说明书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受理窗口发件办结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3.1.5有限产权房屋接轨审核 
办理依据:《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 
办理要件: 
1.有限产权房屋接轨申请书 
2.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有限房地产权证或1991.5.1前原优惠价房买卖契约原件,并付清原购房的发票复印件) 
3.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受理窗口发件办结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3.1.6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 
办理依据:《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 
办理要件: 
1.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表 
2.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3.物业管理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调配(配售)单 
4.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或售后公房的房地产权证 
5.领取过住房补贴的有关证明 
6.现有住房来源的证明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受理窗口发件办结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